从7日举行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济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把建设全国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作为目标定位,提出以做大增量、做强存量、做足亮点为工作重点,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据悉,近年来,济南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济南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370亿元,位居省内第二。增加值同比增长15.3%,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13.7%,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为7.1%。

  目前,济南全市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达11577家,从业人员达26.7万人。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文化企业41家,规模以上企业316家,省级重点文化企业15家;专业文化市场数量21个,营业总面积达34.9万平方米。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园区、基地。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强市建设,实现文化产业新的跨越和发展,《实施 意见》 从总体目标要求、大力发展产业载体、发挥优势加快发展、支持文化品原创、推进文化“走出去”、繁荣文化市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政策体系等8个方面制定了29条政策。

  围绕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文化园区、文化原创产品、文化产品出口、文化人才、传统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等,《实施意见》 提出16方面的政策性措施,涉及财政、工商、金融、国土、税务等。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相关基金集聚济南。打造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鼓励银行机构探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艺术品、应收账款、仓单质押贷款方式。推动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

  进一步加大对剧场及其运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对中小剧场根据演出场次进行补贴,用于支持其开展低票价惠民演出。

  文化企业发生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项目。原土地使用单位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兴办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方式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