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指定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一】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下半年至2009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长、扬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请托,为其调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项目合作部经理等事项提供帮助;在担任扬州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徐某某的请托,为其所在公司违规承揽太湖文化论坛办公大楼空调设备供应项目提供帮助。2000年4月至2009年底,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妻高某某、其女季某、其弟季某某,先后四次收受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70万元、价值2.7176万元的特灵牌空调2套、价值2.939万元的特灵牌空调2套、价值6.82万元的大金牌空调1套,以及价值7.13252万元的装修材料,共计折合人民币789.6091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二】1995年2月至2011年9月,季建业担任吴县县委副书记、南京市长等期间,接受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张某某的请托,为其妻调动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6月,经张某某决定,季建业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50.2624万元的价格购买旺山墓区墓穴用地153平方米。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三】1998年底至1999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昆山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县市金山石雕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承揽昆山市城市广场路面铺设工程提供帮助。1999年底,季建业在其苏州市家中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四】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接受周某某的请托,为其所在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等提供帮助。2003年8月和2012年下半年,季建业分别收受周某某给予的3000美元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4.48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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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五】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市委书记、南京市长等职务期间,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凯运天地”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接受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的请托,为上述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拆迁事宜提供帮助,并为该公司路虎汽车4S店项目用地和违规建设提供帮助。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妻高某某、其女季某、其兄季某某,先后九次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合计160万元、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瑞雪”图一幅、价值人民币23.727947万元的“道奇牌酷搏型”汽车一辆,并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54.5709万元的价格购买朱某某公司开发的别墅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241.298847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六】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期间,接受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扬州迎宾馆1号楼改造工程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祝某,先后三次收受朱兴良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和代为支付的装修、家具费用21.43585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4.43585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七】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特定关系人祝某的请托,为南京三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苏北人民医院空调设备供应项目提供帮助。2006年12月,季建业通过祝梅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