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而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目前有一些法律条文已经跟不上形势。10日,就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时都提出建议,应及时修改“落伍”法 律,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本报特派记者马云云喻雯孟敏3月10日发自北京

  法律教育研究重理论和形式,轻实践和实效

  “很多法律和一些法律条文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但没有及时修改”。10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说。

  他举例说,民法通则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国有土地已经进入市场了。“法律应该及时修改,及时废立。”他说,不及时修改可能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修改的频率偏低,有的甚至几十年未修,这样长期不修会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法律的“立改废”是一个链条,像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上位法、国家根本大法相抵触的法律就是要改、要废。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表示,长期以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上,重建设轻管理的意识较重,加之我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有重理论轻实践、重原则轻技术、重形式轻实效的传统,体现在立法工作上,一些法律法规,脱离老百姓生活实际、脱离社会实际的状况严重。

  法律要有预见性,否则就成了阻碍

  韩德云说,法律的修改一般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立法质量怎么样,“如果原来的立法有长期的预见性,长期不改也是有可能的,有些短视,就需要频繁地修改。此外,基本的一些法律,随着情况变化需要不断修改。比如刑法,对人身权利影响大,修改频率较高。”他表示,“法律要有预见性,等社会发展跑到法律前面去了,法律成了阻碍,做事反而违法了。”在朱征夫看来,修法要反映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综合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把时代进步的价值观放进去,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把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固定下来。”

  他说,“修改不会很频繁,最多一年修一次。”因此不需要担心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会受到影响,毕竟立法权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涉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的方向是进行强化规范。

  建议法律条文修改搞个简易程序

  法律怎样才能修改?广义来看,立法行为包括法律修改,立法法针对立法程序有相关规定,比如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法律的修改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经过两次以上审议才能通过。”韩德云说。

  但孙宪忠认为,立法法针对立法怎么“立”规定还不够细致,法律修改也较复杂。他建议,建立一个修改法律的比较简易的程序。“不要把所有的立法行为规定成像重新制定系统的、体系大法那样的严格程序,”他说,“比如修改一个法律条文,可以搞简洁的程序,降低门槛。”韩德云说,立法法要求人大在立法中扮演主导角色,为适应新形势,人大的机制必须迅速完善,“要从人员构成、开会频率、表决审议时间等各方面去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