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春晓
本报通讯员 葛 健 雷奇峰
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了,监管是否跟得上?
5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避免行政审批“一放就乱”,破解“监管迷茫”难题,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主体
实行分类监管
《意见》规定,监管主体是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事中事后监管是相对于事前审批而言,因此《意见》按照保留、取消、转移、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对监管内容进行分类。”省编办主任刘维寅介绍。
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对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受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托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