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区域风险

  行政首长或被追责

  针对当前一些部门(单位)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力量薄弱、协同配合不够、法规制度不健全、问责不力等问题,《意见》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界定。

  《意见》要求,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

  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飞行检查

  ■名词解释

  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是国际上产品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工厂最常用的一种跟踪检查方法,也是提高工厂检查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飞行检查最早应用在体育竞赛中对兴奋剂的检查,指的是在非比赛期间进行的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兴奋剂抽查。1991年,国际奥委会特别通过了一项议案,率先在其医学委员会下成立了赛外检查委员会。由于飞行检查特有的突然性和震慑性,已成为体育界反兴奋剂的杀手锏。

  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飞行检查很快被推广到其他领域。检查的重点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2006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飞行检查制度,即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而对其实施快速的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的特点是突然性和震慑性,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被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发现其需要改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