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一所中专上学的两名聋哑学生,到校内超市购物时发生身体碰撞,学生杨某找张某理论,认为他道歉的态度不真诚,打了他几拳。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杨某左胸部一 刀,致其身亡。近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张某系聋哑人犯罪,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获刑14年。

  张某和杨某是聋哑学生,两个人在同一所学校上学,杨某是张某的师哥。2013年11月11日中午,杨某在校内超市购物时与一学生发生身体碰撞,其打听到该学生是中专部的张某,认为张某应向其道歉,欲找他理论。当天,杨某和同学刘某来到张某宿舍,约他到4楼洗澡间谈话。张某害怕自己被打,将买来防身用的折叠式单刃尖刀放进口袋。到了4楼洗澡间后,杨某的同学宋某、李某、彭某、汤某等在一旁围观。杨某让张某道歉,张某道歉后将手插进口袋。杨某认为张某道歉态度不真诚,打了他几拳。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杨某左胸部一刀。宋某等人见状上前抱住张某,将单刃折叠刀夺下后递给李某。宋某等人对张某拳打脚踢,致使张某头部流血。彭某等人将杨某抱下楼,120来到后将杨某和张某送到医院救治,杨某因心脏破裂引起心脏压塞,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聋哑人犯罪,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90%为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式单刃尖刀 1把,予以没收。

  后来,杨某某、张某某以“要求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要求赔偿300万元”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