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完能否延期甚至超期收费

  据山东市民李华(化名)介绍,早在2013年12月27日,山东省政府就印发了《关于同意延长菏泽至东明等15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根据该文,6条原定收费期不足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一律将延长至15年,9条收费期满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再延期收费一年。

  该文发布后,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随即在2014年1月3日发布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对为何延期收费作出解释。

  根据《情况说明》,延期收费原因包括以下三点:一是贷款未还完,需要继续还;二是等待新政策,看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三是如果各路段按期停收费用,会割裂高路网整体性和完整性,管理困难。

  “贷款未还完就可以延期收费吗?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高速公路,都将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它们是否都会如法炮制呢?延期收费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不能因为没有还清贷款而把债务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成为高速公路的买单者。”李华说。

  在种种质疑声中,12月3日,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表示,这15条(段)即将达到收费期限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今后是否能延期继续收费,仍在论证中,目前尚无明确结论。

  根据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杨建顺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依据《条例》规定的收费期限原则,如果其原本核定的收费期限在条例规定的最长期限之内,可以延期,最多延期至最长期限;但是如果其收费期限已经达到规定的最长收费,不可以再进行延期。比如,山东这15条延期收费的公路中,其中6条因收费期限未到15年,延长至15年,是可以的,但是另外9条的延期就涉嫌违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批准的收费期限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长期限,期满后,不管是否还清贷款,都不能再收了,应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这么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建设冲动。”

  “2011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公布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账目要公开,如果要延期收费,先要看这几年的收费账目是不是详细地公开了;如果没有公开就延期收费,这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实际上是滥用资源,滥用权力。”王锡锌进一步表示。

  贾顺平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旦经营性高速公路或者政府还贷公路到了收费期限,就需要相应的退出机制。而目前《条例》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这也是未来在对《条例》修订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统贷统还能否成为不断收费的理由

  山东省的《情况说明》中显示,《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即统贷统还)”。《通知》也规定,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多年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政府还贷公路一直实行统贷统还。

  据媒体报道,针对每年收取的费用是否都用于还贷的质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给出的“账本”显示:2013年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主要用于还贷和维修。其中归还本金和利息约85亿元。但归还利息部分不仅是高速公路,还包括二级公路和农村公路债务利息。换言之,高速收费不仅还了自己的债,还替“兄弟道路”还了债。

  “实行统贷统还,就是说只要有一条路还没还清贷款,所有其他路不管还清、到期与否,都将继续收费。”广东一家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人曾说。

  但是,朱列玉认为,首先,《通知》中的“还清贷款后停止收费”是指某一条路,而不是全部公路,因为高速公路是一条一条的,是一个个项目公司,不能把所有的公路捆在一起,不能说收东补西,收南补北,其是针对每一个项目来进行界定的;其次,即便没有还清贷款,到期了也必须停止收费,因为《条例》中不得超过限期的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对此表示赞同,其表示,统贷统还投融资模式极易导致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都采取最长收费年限和最高收费标准,并以各种理由超期收费。这种以“好路”补贴“差路”,以“老路”补贴“新路”的办法不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则,侵占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收费不公平问题。

  “如果针对所有高速公路,那收费就永远不可停止。这样便无法理解《条例》中规定的收费期限了。”贺登才进一步表示。

  对此,也有人认为统贷统还的规定与《条例》中规定的收费年限存在冲突。

  杨建顺表示,《通知》是对《条例》的一种落实、细化。《通知》首先肯定了最长年限,然后才规定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这句话的前提条件是最长期限内,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而不是按照期满即停止收费的原则,这样反而有可能出现尚未到当初的批准年限即还完贷款,就停止收费的现象,有可能缩短收费年限。通知恰恰是很好地贯彻了《条例》的精神。

  “高速公路不能以统贷统还的理由继续收取费用,其他高速公路未还清贷款,不能作为已到收费期限的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理由。”贺登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