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4月11日讯近日,信网(0532-80889431)据悉,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汇海食品”)此前委托生产的“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百川汇海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百川汇海食品进行了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没款共计50020元,并责令百川汇海食品改正该违法行为。
据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到百川汇海食品送达国家转移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QDF20-045025-02的)并进行执法检查。检验报告载明百川汇海食品2020年9月16日委托一家公司生产的“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百川汇海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该条例,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31日依法对百川汇海食品下达了青市监处〔2020〕0412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没款共计50020元,并责令百川汇海食品改正该违法行为。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百川汇海食品成立于2014年10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及网上销售(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初级农产品(不含粮食收购、不含深加工)、鲜活水产品、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依据食药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落实,信网联系到了百川汇海食品,工作人员称“鳕鱼片”的制造过程决定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得不存在,并非人为添加,但对该处罚的具体事项不了解,需要向领导反映情况后再给信网回复。截止到发稿,信网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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