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采访

   更改罪名

  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对潘某逮捕和起诉罪名发生变化,说明检方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问题上有变化。”

  潘某母亲代为抛弃了饮料致人死亡,但其不知情不存在过失,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无需担责。

  文/记者 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