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政府性债务率57.5% 发文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为防范债务风险及加强债务管理,山东省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决了山东省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的问题。

  “虽然债务规模处于合理区间、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区和行业债务负担重、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风险持续聚集等问题不容忽视。”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在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窦玉明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是山东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

  《实施意见》解决债务“怎么管”的问题。下一步将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同时健全审批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解决债务“怎么还”问题。

  窦玉明介绍,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后,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甄别。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但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政府债务后,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予以保障,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我们要客观评价政府债务风险,不应‘谈债色变’。 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政府债务主要用于资本性公益支出,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发生偿债违约的风险相对较低。”窦玉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