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8日公布了原烟台牟平公安分局局长王国政及其情人林静受贿罪,王国政贪污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王国政于2008年端午节至2013年端午节,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静收受他人人民币446.75万元、美元1万元、金条300克、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96.8317万元。王国政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0万元。
一个“正科”卖了10万元
被告人王国政于2008年3月28日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局长及主持全面工作,2013年8月11日被免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被告人林静的供述证实,2008年她与王国政发展成情人关系。2010年八九月份一天,在王国政授意下,林静打电话将分局民警孙某叫到她办公室说,王局长说有几个正科岗位空缺,想提拔他。孙某说,谢谢领导想着,这件事你跟掌柜的(王国政)多说说好话。林静说:“那你不表示一下,他也得到上边找人啊。”过了几天,孙某拿了10万元送到林静办公室,林静收下了。在王国政的支持下,孙某任牟平分局某大队正科级大队长。
担任局长期间,王国政为民警刘某、张某等39人,在干部人事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和照顾,于2008年端午节至2013年端午节期间,多次收受该39人给予的人民币270.6万元、美元1万元和金条300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86.2817万元。
李某甲是烟台某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理。2000年左右,国家规定公安部门不得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只有具备资质的专卖公司才可以经营,牟平公安应将派出所民爆站的爆破器材经营权移交给其公司,但牟平公安一直不移交。
2008年3月,王国政到牟平任职,为让牟平分局早点将爆破器材经营权交给李某甲的公司,李某甲多次找过王国政。2008年底,在王国政的帮助下,牟平分局把经营权移交给了其公司。为了感谢王国政的帮助,并为以后搞好关系,李某甲于2009年至2013年,先后9次送给王国政人民币共计45万元,王都收下了。
被告人王国政利用担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个公司10人在处理社会治安、经济纠纷、企业经营、结算工程款和交通违章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端午节,先后收受该10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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