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安局长被判入狱19年

  2013年8月11日,中共烟台市纪委将原牟平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国政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线索移交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当时尚未掌握王国政涉嫌受贿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但根据王国政本人的职务权限、工作职责等具体情况,应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日,烟台市检察院将王国政涉嫌受贿罪一案指定栖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王国政于2008年端午节至2013年端午节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静收受他人人民币446.75万元、美元1万元、金条300克、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96.8317万元。其中被告人林静参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7.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静退赔赃款301500元。

  2015年3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国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0万元。

  被告人林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