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筑物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在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方面,《条例》规定,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包装材料应当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产品包装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提出具体要求,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免费提供。服务性企业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