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受贿858万 为何被判无期 有关方面:这是我省一起罕见的大规模卖官案

  □ 本报记者 贾瑞君

  受贿858万余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和那些动辄涉案上千万元的贪官只判有期徒刑十几年比起来,刘贞坚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判决书认为,“刘贞坚作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次数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面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底,中组部通报4起买官卖官案件,刘贞坚案排在首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该案也是我省一起罕见的大规模卖官案。

  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乡镇主要负责人17人。刘贞坚的大肆卖官行为,一度令一些干部深陷跑官买官之中,无心工作。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记者辗转找到该书记采访,被婉言拒绝。据知情人士透露,该书记为人耿直,不善交际;同时,该镇是农业镇,经济基础差,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公诉人徐翠兰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具有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作为县委书记,刘贞坚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生财工具,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等方面大肆卖官敛财,进行权钱交易。同时,刘贞坚受贿858万余元,数额巨大,且未能全部退赃,不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