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2月17日讯 近日,山东省高院审结一起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潘承平案发前为滨州市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他利用负责管理、调控滨州各市县区供电公司电费、电价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惠民县供电公司电费款1135.6万元,先后共贪污3770万元。最终,省高院终审裁定潘承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原审判决书得知,潘承平案发前是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滨州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2006年至2007年11月曾担任该公司客户服务部副主任一职。2006年,潘承平与他人商议,由他出资、以别人的名义组建滨州中通钢管有限公司,2006年7月3日,潘承平找到时任惠民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的董征勇,两人合谋从惠民县供电公司用于存放电费的账户中转出450万元,此后潘承平用这笔资金注册成立了中通公司。2006年11月23日,董征勇从惠民县供电公司用于存放电费的账户中转出325.6万元,交给潘承平,用于其公司经营。据二审判决书记载,2007年2月5日、3月8日、12月18日董征勇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向潘承平转出80万、80万、200万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潘承平利用其担任滨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先后三次侵吞滨州供电公司电费款共计854.8万元,其中405万元用于潘承平的公司经营,剩余的450万元交给董征勇用于个人购买黄金、基金、股票。2010年3月、2011年3月,潘承平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侵吞电费款609万、550万元。

  2012年6月,潘承平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此后他主动交代了自己曾受贿23万元的事实。法庭经审理后查明,2006年至2008年4月期间,潘承平共贪污3770.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扣押涉案赃款1924.2万元。

  山东高院组成合议庭后,核准了对潘承平的死缓判决,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