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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旅游乱象 一日游成投诉重灾区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2013年3月13日【评论0条】字号:T|T

探访旅游乱象 一日游成投诉重灾区(编者配图)探访旅游乱象 一日游成投诉重灾区(编者配图)

  近日,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整治与规范乱象不断的“一日游”市场。记者采访发现,尽管旅行社表示支持和积极使用合同范本,但对其“救市”预期并不看好。

  “一日游”的乱象,在旅游一线城市最为突出。今年春节,济南裴女士一家三口从北京火车站门口报名参加长城、十三陵“一日游”。按照与旅行社的约定时间,第二天早上在亚运村某商场门口等候中巴车接,一直等到6时30分也未见接车的踪影,而最终出发时间已经是上午9点钟,旅途中导游给游客的实际游览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去青岛看朋友的管先生,也没经住在栈桥揽客导游的“忽悠”,报名参加崂山“一日游”,游览时间却只有一个半小时,其他时间全被导游带去购物。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很多人都以忍气吞声了之。每次去北京,记者都收到来自北京市旅游部门的一条公共短信:参加北京“一日游”,请选择正规旅行社,不要相信街头小广告。旅行社业内人士称,凡是“坑爹”“一日游”盛行的地方,都有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其中既牵扯到旅行社,还牵扯到黑车、黑导游、黑景点等一系列利益集团。知情人士说:“因为这条线上的利益群体庞大,所以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

  “坑爹”“一日游”往往是流动的“买卖”,市场监管不给力,让从事此类经营的人有恃无恐。去年一年,我省总共处罚“黑社”6家,“黑导”23个。在从事导游工作的小郑看来,这个数字,只是冰山一角。

  监管乏力,是“一日游”乱象屡打不绝的症结。记者了解到,目前把全省所有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加起来,在岗的只有116人,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在涉及游客权益受到损失方面,非法“一日游”大多是依靠黑景点回扣以及购物分成骗取游客钱财,但是在商业贿赂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多高的定价算是违反法律,执法依据不足,也是很难遏制非法“一日游”组织的原因之一。

  记者了解到,很多报名参加“一日游”的散客基本上不签合同,交了钱就跟着车走。以后这个习惯得改改,不仅要签合同,还要签订新版合同范本,这是为游客提供旅游保障的一个途径。新版合同明确取消“一日游”行程中购物、另行付费项目以及自由活动项目。同时明确,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目前,青岛、烟台、泰安、济南的旅行社,使用的“一日游”范本都是统一的国内旅游合同范本,适用于从一日游到多日游的范畴,内容没有新版“一日游”合同范本所设条款那么有针对性。但是由于新版“一日游”合同使用上没有强制性,如果旅行社不主动提供,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使用新版合同。

  省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专家提醒消费者,应对非法“一日游”问题,首先从自身角度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辨识度,抵制低价诱惑,不盲目听从导游蛊惑高价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再者,消费者还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而不是默默吃亏。旅游管理部门则需要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检查和监管。(记者 刘英)

  ■ 新闻链接

  “一日游”常用

  “坑爹”招数

  1、虚假宣传。承诺与实际旅游线路不符,各类旅行社良莠不齐。

  2、价位纷繁。同一旅游路线每个旅客需要支付的金额不同。

  3、额外收费。在原先的承诺之外强行收取费用。

  4、危险之旅。游客没有与公司签订协议、没有提供保险等协议。

  5、偷天换日。利用混淆的名称更换旅游景点,以次充好。

  6、景点名不副实。欺骗游客,不经过相关景点。

  7、推销导购不断。大量时间段用于推销产品。

  8、“老乡店”涉嫌欺诈。游客进入玉器店,遭遇欺诈投诉无门。

  旅游3·15,维权流程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设立了旅游质监所或质监机构,其职责就是受理并处理好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立即前往或去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已旅行回来,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质监所投诉,递交投诉状。

  投诉状要写明:被投诉单位名称、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地址及联系电话;投诉事件经过等。质监所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状后,经审核,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消费者。

  质监所决定受理后,在24小时之内转给被投诉单位,要求在30日内与投诉人协商解决,并将有关结果书面答复质监所。

  2、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投诉信要写清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投诉事件经过及有关凭证、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委员会、质监部门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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