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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将免职

来源:人民网2013年5月18日【评论0条】字号:T|T

  人民网济南5月18日电(记者 胡洪林) 《山东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旨在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

  据山东省水利厅方面介绍,该《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条,从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等5个方面对项目法人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办法》规定,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奖惩。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年度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强化项目法人管理,是提升建设管理及质量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项目法人管理工作进入了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将为建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水利建设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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