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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孩滑倒被路边豆浆烫伤 小吃店被判担全责

来源:东南网2013年4月8日【评论0条】字号:T|T

  东南网-海峡导报4月8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一桶滚烫的豆浆,洒到孩子身上,将10岁小女孩烫成九级伤残。

  近日,将豆浆摆放在人行通道上的小吃店老板为此被判承担全责,要赔偿小女孩24万多元。

  上学途中 被豆浆烫伤

  现在,10岁的小菲(化名)每天都要面对自己身上的疤痕,烫伤导致她至今无法正常下蹲。这一切,缘于一桶滚烫的豆浆。

  小菲回忆说,去年2月28日早上7点左右,她去上学时,经过思明东路一家小吃店门口。由于当天下雨,地面湿滑,小菲一不小心就在店门口滑倒了。店门口柱子边正好放着一桶滚烫的豆浆,顿时洒到了她的腿上。

  孩子一声惨叫,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菲左腿被热液严重烫伤,医生为她进行了植皮手术。据小菲母亲介绍,事故发生后,孩子已经花了23280元医药费,而小吃店老板仅仅支付了8500元,就不再管小菲了。

  九级伤残 索赔20多万

  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菲因左下肢烫伤遗留疤痕构成九级伤残,疤痕导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无法正常下蹲,还要再住院进行多次左窝、髂骨处疤痕松解术,二期手术治疗费预计为50000元。

  小菲母亲认为,小吃店将豆浆桶放置在人行通道,导致孩子烫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菲和母亲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吃店赔偿259236元。

  但是,小吃店老板答辩称,事发时系下雨天,孩子单独上学,也是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才导致孩子受伤,因此,孩子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事故是因孩子自己摔倒撞翻豆浆桶导致受到伤害,孩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判决 小吃店担全责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吃店应该为小菲的烫伤承担100%的责任。

  法官说,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公共人行通道,小吃店将滚烫的一桶豆浆放在店门口,其行为已经延伸至公共领域,而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给在公共人行通道上的行人造成了危险。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吃店要为自己危险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官还指出,孩子已经年满9周岁,监护人让她独自步行到附近的小学上课,并无不妥。另外,小菲身上较明显部位留下了难以去除的疤痕,她不得不面对未来的残疾与疤痕。因此,小吃店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吃店老板赔偿2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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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思法)整桶滚烫的豆浆被店主放在店门外的人行通道上。附近上小学的晓婷因为下雨路滑,碰洒了豆浆,还被烫伤。这场事故造成晓婷九级伤残,给她留下了残疾与疤痕。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店主廖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约25万元。

  事发后,晓婷先后被送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晓婷历经这次损伤后,遗留的疤痕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目前无法正常下蹲,影响日常生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是公共人行通道,廖女士将豆浆放在店门口的柱子旁,其行为已经延伸至公共领域,给行人带来一定的危险,且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定,店主廖女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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