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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加班三天不安排补休 加班费393元起价

来源:半岛都市报2013年4月2日【评论0条】字号:T|T

  半岛都市报4月1日讯(记者 刘雪莲) 春节后的第一个小长假,也就是清明小长假即将到来,根据国务院安排,4月4日、5日、6日放假3天。记者1日采访市人社局获悉,清明小长假三天劳动者加班,企业得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按照2013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六区劳动者加班三天,不安排补休的话,至少要拿444元的加班费,而四市劳动者的最低加班费为393元。

  市人社局有关处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正确计算出加班费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第一个,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第二个,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规定:“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今年清明节也就是4月4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4月5日、4月6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加班工资。

  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4月4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元÷21.75)×300%,4月5日或4月6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X元÷21.75)×200%。

  2013年,青岛市六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80元,四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20元,以此计算,若劳动者清明三天加班,单位又不安排补休的话,则六区劳动者最少拿加班费444元,四市劳动者最少拿加班费393元。

  记者采访获悉,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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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资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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