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阶段,济南的廖某因为在朋友圈发了一张鲜花的照片被告了!这到底咋回事儿?

  廖某因为亲属要过生日,向曾是同学的汪某订购一束鲜花。廖某对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与朋友分享,这引起了作为法式花艺师汪某的不满,一场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摆在了法官面前。

  朋友圈“晒花”晒出纠纷

  2015年5月,廖某以300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了一捧花束。廖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汪某发现后认为廖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称,廖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通过微信向廖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廖某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汪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廖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李炳金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构成作品,廖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著作权。

  拍照上传微信朋友圈是否侵权成关键

  一审判决后,原告汪某不服,继而上诉至济南中院,法官颜峰成为该案的承办法官。

  法官提醒: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颜峰法官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行为的合理性认定问题。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其标准不应过高,只要作品中体现了作者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人对作品进行拍照并上传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如果没有影响到对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就不应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