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买的花在朋友圈晒图,竟引来官司?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顾客订购了一束鲜花之后,对花束拍照,并发朋友圈分享,没想到此举竟引来花店店主的不满,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顾客告上法庭。

  朋友圈晒照却被告侵犯著作权

  2015年5月,因为家人过生日,市民陈晨花300元向曾是同学的孙霞购买了一束花。随后,陈晨在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正是该花束的照片。

  孙霞发现后,认为陈晨拍摄的花束照片,既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称,也没有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花束作品公开了。于是,她通过微信向陈晨指出其行为不妥。

  后来,陈晨将朋友圈的照片删除。由于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孙霞向历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晨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鲜花设计的合理使用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李炳金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构成作品,陈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孙霞的著作权。

  李炳金告诉记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真诚沟通,换位思考,冰释前嫌,为今后恢复友情奠定良好基础,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后来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陈晨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消费行为,没有侵权,原告孙霞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作出驳回原告孙霞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孙霞不服,继而上诉至济南中院,法官颜峰成为该案的承办法官。

  孙霞曾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艺师证、杂志采访页等,证明其为专业花艺师,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庭审中,孙霞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颜峰告诉记者,从被告陈晨拍摄的照片来看,涉案花束在视觉上具备相应的美感。综合各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仍归原著作权人所有。

  “但陈晨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孙霞造成不良影响。”法官认为,陈晨主观上也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

  据此,济南中院判决驳回孙霞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美术作品独创性,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行为的合理性认定问题。”颜峰法官表示,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其标准不应过高,只要作品中体现了作者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法官认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人上传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如果未影响到对作品正常使用,未获取经济利益,就不应予以禁止。

  颜峰说,被告陈晨有权对其购买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妨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在此情况下,陈晨的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袁粼 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