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教育局、威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威海市幼儿园收费项目、民办园收费管理形式、报销等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今后,幼儿园收费项目中将新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项目。幼儿父母一方在职,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保教费可全额报销。《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代收费新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费新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规定,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在服务性收费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可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床上用品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本次新增的收费项目,指的是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在幼儿园为幼儿缴纳该费用。”市物价局收费科工作人员说。

  取消“公办性质幼儿园”这一名称

  本次政策出台后,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划分更加严格。《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取消了此前的“公办性质幼儿园”这一名称。

  “也就是说,现在,威海市的幼儿园只有公办和民办两种。其中,民办幼儿园有一部分是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

  《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性质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年收取,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除明确的收费项目外,各级各类性质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正常在园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举办的特色班、兴趣班等,应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原则,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更灵活

  在收费标准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办园类别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幼儿园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

  同时,本次取消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不再需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程序更加优化。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级幼儿园仍然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和退费政策执行,本次不作调整。

  父母一方在职即可最高报销350元

  在幼儿保教费报销方面,《通知》规定,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的,报销保教费,报销标准为:市级示范园及以上级别幼儿园按350元的标准报销,其他幼儿园按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报销。

  本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政策更加人性化。幼儿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原来的在职一方报销一半改为全部报销,有利于减轻幼儿家庭负担。

  具体政策为:幼儿父母同在本地工作,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园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威海网 记者 王春苗 通讯员 王晓华)

  来源:威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