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山东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凡是责任主体都要终身担责

  草案送审稿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我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商耍赖 业主有办法

  草案送审稿规定,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发生事故每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草案送审稿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住建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小贴士◆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sdfzbyc@@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一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