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了标,但流动资金紧张,这一向是中小企业主的“心头痛”。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日前,山东省财政出台新规,自9月11日起,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过去跑银行、跑贷款,经常是磨破嘴皮子也争取不到,因为我们这些小企业体量小、担保难,银行一般认为贷给我们有风险,都不愿贷款给我们。”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贾玉军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三方共赢
正如贾玉军所说,导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银行的风险评估中,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运作规范性较差、公信力不高等因素客观上提高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榄,导致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告诉导报记者,山东省财政厅此次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可凭项目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主要是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由同级财政为支付主体,信用高、有保证,合同本身就可作为“质押物”。银行须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融资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翟世勇认为,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共赢,激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同时,银行还可以实现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集中批量作业,降低业务风险,提高放贷效率。
而据导报记者了解,降低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准入门槛,是这一政策的切入点。《办法》要求,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贷款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
“政府搭台,银企唱戏,通过政府采购渠道,为小微企业寻销路、觅资金,为银行搭桥梁、推客户,山东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探索出了政府支持银企发展的业务新模式。”北京银行(601169,股吧)济南分行中小与小微企业部负责人杨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