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9月11日讯 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了解到,淄博市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周村区热力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刘喜因贪污、受贿29.5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喜自立案到判决一直“零口供”,检察机关严密侦查、严格取证,最终法院认定了起诉事实。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近日,由淄博市高青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周村区热力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刘喜贪污、受贿一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高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喜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案被告人刘喜自立案到判决一直“零口供”,高青县检察院严密侦查、严格取证、有力指控,最终一、二审法院认定了起诉事实,做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喜利用担任周村区热力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的签证单套取双悦公司东门路高温水供热管网工程中资金19.5万元,其中既遂124243.25元,以支付被告人刘喜个人租赁的周村区南郊镇仙鹤村菜园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费。2011年7月被告人刘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1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