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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山东首次表态:原国民党困难抗战老兵全省覆盖救助

  日前,山东省民政厅就省政协委员董方军在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做出的《尽快改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晚年生活》的提案作出详尽答复。

  与民政部2013年针对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刚关于优抚抗战老兵的建议作出的回复相比,我省的针对原国民党困难抗战老兵的政策涵盖养老、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住房等多方面,并且将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可谓详尽。

  这是我省首次以官方形式就原国民党抗战老兵问题作出表态。

  1、肯定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历史作用,表态关心国民党抗战老兵是民政部门的职责。

  2、省民政厅表态: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解掌握;

  3、在民政部重大节点邀请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参加出席、慰问的基础上,增加邀请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在重大节庆日到国民党抗战纪念设施参加祭奠一条;

  4、按照现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对日作战牺牲的或负伤致残,以及编入到人民解放军序列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与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等抗日队伍老战士,享受同等待遇,或追认为革命烈士,或评定残疾等级并给予相关抚恤,或纳入现行优抚制度给予优待补助。抗战胜利后未编入人民解放军序列回家务农或从事其他职业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因此未被列入优抚范围,我省目前绝大多数困难抗战老兵属于这种情况。

  山东省民政厅的答复,在优抚范围上做出了重大突破:明确对生活在大陆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采取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给予生活困难救助,救助标准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执行,所需资金通过各地自筹、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同时,对符合城乡低保政策的,明确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

  5、对符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愿意入住养老院的,优先安排进入院供养;

  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需要进入政府举办的养老结构的,优先安排床位,实行机构供养;

  不符合前述两个条件的对象,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当地政府适当减免费用。

  6、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由政府政府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其他人员部分资助参保参合;

  7、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救助,并纳入相关群体医疗服务活动范围,帮助解决医疗困难问题。

  8、生活在农村的抗战老兵,其住房问题按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有限安排,资金补助标准予以倾斜;

  生活在城镇的,通过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及棚改等相关政策解决,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可予以优先安排。

  9、山东省民政厅同时就与抗日战争中对日伪军作战牺牲的原国民党人员墓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作出答复。答复明确,上述墓地和纪念设施无保护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维修改造和保护管理,褒扬为抗战牺牲的原国民党人员,加强爱国主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