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1月7日,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员额法官周琦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系市中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据悉,2011年4月6日,被告张某向原告许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许某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借款人张某。2020年7月1日,原告许某及被告张某签订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张某于2011年4月借许某六十万元整,于2012年3月还利息十二万元整,现暂时无力偿还本金六十万元。还款计划如下:张某于2021年1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许某本金六十万元,利息四十万元,共计归还一百万元整,如张某逾期还款,加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整。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据了解,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还款计划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及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中2012年3月还利息十二万元整,能够证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案借贷合同2011年4月6日成立时适用的司法解释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至2020年7月1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时共产生借款利息1,330,000元,扣除原告已偿还的借款利息1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利息4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