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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支招解决日常消费中的十大"霸王"条款

来源:半岛都市报2013年3月7日【评论0条】字号:T|T

  在日常消费中,你被商家单方制定的不公平条款“霸王”过吗?3月6日,市工商局、市消保委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消费领域内的十大“霸王条款”,并邀请岛城律师专家对每项条款的不公之处进行解读点评。根据发布内容,十大“霸王条款”涉及众多热门行业及消费领域,比如教育、通讯 、快递、“苹果”以及房屋买卖、汽车销售、旅游美容等,通过工商、消保委、律师的逐一点评,市民今后再遇“霸王”时,就知道该如何讲理了。

  任何情况恕不退费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

  工商局点评:经营者约定的“任何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解除。按照《合同法》“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用“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等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履行合同,是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种是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 ,在合同中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这是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不退还学费。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退还学费,实际是加重了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闻志永律师):该类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会因不可抗力、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形。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者违约而解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学费,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不退学费,系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建议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条款时,坚决要求删除或修改条款内容。

  想要维修却成“翻新”

  “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

  工商局点评: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牟云春律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消费者怀疑、且有证据证明维修过的为“翻新机”,一经查实,有权要求增加一倍的赔偿。此前据国外媒体报道,由于苹果维修提供翻新机,且不提供免费维修或退款服务,一度触发韩国iPhone用户的众怒。后经苹果承诺不再提供翻新机,使得韩国成为全球首个说服苹果更改其全球客户政策的国家。在我国销售的产品,也应该符合我国三包规定,如果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三包服务,或者相关赔偿要求得不到回应,可根据相关法规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没有成交照样收费

  “买受方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受让合同等其他行为 ,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购房定金由出售方全部没收 ,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方收取的从事中介业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工商局点评:《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公司应当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签约,这也是其收取佣金的依据。买卖双方均享有签不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不能签约,中介公司仅可以获得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及必要的广告费用等。规定双方没有签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中介公司总房款的3%佣金,于法无据。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殷启峰律师):对出卖方而言,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前往签约,出卖方应当合理督促通知;如果双方就实质性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参照买受方要求是否合理、已签订意向(或协议)是否具备了合同必备条款、缺少内容是否可以通过合理解释进行补充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必然属于违约行为,不必然有权要求没收定金。对中介方而言,处于担心买受方看房后“甩中介 ”的顾虑,经常要求买受方先签署中介协议,其中常见前面的不公平约定。该规定显然加重了买受方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中介方要求收取合理成本合乎情理,要求支付中介费则于法无据。买受人在签署中介协议时应注意仔细审查有关条款,避免因为文字歧义形成纠纷。

  没有回复视为同意

  各种服务免费体验期满,消费者未回复即视为同意。

  工商局点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通讯公司在消费者未回复就视为同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李明均律师):各种服务的免费体验,对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实质是一种宣传促销,对服务接受者而言,是对服务了解的过程;免费体验期限届满,双方应当另行平等决定是否订立有偿服务合同。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为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收到免费服务体验信息时,要注意识别免费体验是否附加了条件(例如期满前不明确拒绝视为接受有偿服务),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免费体验;一旦接受,要根据体验,及时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有偿服务。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仅以免费为目的的体验,其实也是不公道的。

  车型停产拒不担责

  “如果厂家停止该车辆车型的生产……经销商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局点评: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免责,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定免责事由通常是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销售商以“厂家”为借口转移合同风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李勇律师):生产厂家不能及时供货系汽车销售商正常的经营风险,汽车销售商将经营风险强加给消费者,系不公平条款。

  根据合同独立性原则,经销商、生产厂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经销商以生产厂商停产某车型、发货不及时或其他原因为理由而逃避其对消费者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经销商以生产厂家违约而免除其对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厂家提价我也提价

  “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工商局点评:经营者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动作出特别规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经营者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排除了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李嘉奎律师):属于霸王条款。该类汽车销售格式文本合同的约定将汽车经销商销售经营风险强加给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不对等,显失公平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首先要审查这些格式合同文本,对这类明显不对等的约定及时指出并剔除,避免直接签署后产生纠纷;其次,如果当时直接签署并发生纠纷,应当据理力争,确实无法解决可以采取到消保委投诉等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避免销售商通过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先交物业费否则没钥匙

  “接房时业主首先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缴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开发商不交钥匙,业主不得入住装修。”

  工商局点评: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业主入住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强制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无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依法接房的权利。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于伟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涉及不同的主体,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出卖方无权干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实务中有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有投资关系,或者有利益关联,希望借助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在交付房屋时捆绑收取物业服务费。对开发商而言,不论买受人是否缴纳物业服务费,均有义务向业主交付房屋。对物业公司而言 ,可以在业主收房时顺便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无权强制收取,也不应对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设置收房障碍。因此,该约定依法属于无效条款,物业买受人有权拒绝开发商捆绑交易、缴费才能收房的无理要求,若由此造成逾期交房或不能交付房屋的,物业买受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美容充值卡过期就作废

  “此卡有效期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且过期作废。”

  工商局点评:格式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过期的卡内余额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消费卡过了有效期后,经营者可以拒绝消费者继续持卡消费,但卡内余额应该返还给消费者。本条规定是经营者利用其预先拟定的优势地位,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付希业律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不违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经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严格遵守。但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特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作出倾向性的规定,即上述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无效,即余款退回。

  建议经营者应在店面或充值卡的显著位置,明确告知影响消费者消费权益的特殊要求,并在消费期限届满前通过适当方式(如电话、邮件等)提醒消费者及时消费。而对消费者,最好权衡一下自己的消费能力、消费频率等因素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充值卡,购买后尽量在限定期限内消费,避免纠纷产生。

  出现单间补交房费

  “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工商局点评:旅行社是旅游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此举是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下安排住宿,应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并退还房间差价。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隽律师):此约定,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且免除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住宿的义务,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建议:1、当消费者发现有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时,应当及时向合同提供方提出 ,要求对这类条款予以删除或变更。2、若在签约时并未注意有类似约定,在签约后出现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按照这类约定履行合同时,消费者可以拒绝履行。经营者若执意要求消费者履行,消费者可以据此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3、消费者在旅行期间如果已经根据这类约定履行了本不该履行的“义务”,在结束旅行以后,可以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类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易碎不保价损坏不赔偿

  “陶瓷品、玻璃制品及其他易碎物品不属于保价范围,如有损坏托运方不予赔付”。

  工商局点评:《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为降低经营成本,利用格式条款将应由已方履行的责任转嫁给对方当事人,其本质是免除了已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消保委点评(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 张超律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货物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更不能因格式免责条款而减轻或免除。

  但是,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当保留能够证明托运货物价值或金额的证据,如购买发票、收据、小票等;同时,在托运单上书写货物名称时应与购买单据上的商品名称保持一致。这样,在产生纠纷时,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标题:这十大条款,“霸王”你了吗)记者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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