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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擅自减少一日游景点 旅行社要向游客退赔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2013年3月7日【评论0条】字号:T|T

  市旅游局近日转发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印发<国内旅游 “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并要求岛城开展“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尽早使用该示范文本,并加以细化和落实,进一步规范我市一日游市场秩序。

  伴随着人们旅游消费的升级,“一日游”更受散客欢迎,已成为城市散客旅游、特别是大城市周边旅游的主要方式。但是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更为集中和突出。青岛市旅游局日前发布的2012年旅游服务质量公报指出:“‘海上一日游’、‘崂山一日游’、‘市内一日游’、强迫游览、拒绝退费、诱骗购物等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顽疾依然存在于栈桥、五四广场、海水浴场以及游客聚集的景区(点)周边,在旺季时尤为突出。”

  “一日游”规范合同得到了旅行社相关人士的认可,中旅总社(青岛)副总经理汤宇超表示,这次出台的“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比较有针对性,对现在旅游市场现存的一些不良现象进行了约束。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该借此契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并推广该合同范本,共同为净化“一日游”市场努力,使非法经营者自动“出局”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条文,明确国内旅游“一日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规范“一日游”市场经营秩序。市旅游监察大队将适时会同各区(市)旅游局对相关旅行社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开展“一日游”经营活动不签订合同、行程中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强迫购物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记者 傅军)

  新版“一日游”新在哪?

  新版“一日游”合同没有关于自由活动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新版“一日游”合同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做出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规定,如果出现了上述黑导类问题,除了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一日游”价格低廉且合同目的的实现容易受到影响,为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示范文本就不可抗力、旅行社“甩团”等情形也做出了特殊规定。

  此外,新版“一日游”合同还规定,如果旅行社擅自减少了旅游时间或者旅游景点的,除了要退还该部分费用外,还要赔偿游客总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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