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18日公布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令禁止更改湿地用途等8项破坏行为,并对破坏湿地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违法者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办法》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中,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湿地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迟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