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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物业费指导价今起实施 最低0.38元/メ·月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2月1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记者 张晓莉

  济南廉租房小区后期管理不断完善。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及高新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根据通知,物业服务不低于三星级标准,费用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最低0.38元/メ·月。通知从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基准价格最高为0.735元/メ·月

  通知规定,济南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及高新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基准价格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4元/メ·月,可上下浮动5%,即最低为0.38元/メ·月;高层住宅0.7元/メ·月,可上下浮动5%,即最高为0.735元/メ·月。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住房维护资金中列支。在济南市相关物业政府指导价,廉租房小区已属最低。据了解,济南棚改安置房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多层为0.4元,高层为0.85元。普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更高,三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格为1.00元。其他费用另计,电梯维护和运行服务收费标准为0.35元/メ·月,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服务收费标准为0.20元/メ·月。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在廉租房小区经营、办公实行市场调节价

  居住于其他住宅小区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住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廉租住户全额免缴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减半缴纳,其他廉租住户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济南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承租人的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市民发现有违规收费的,可以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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