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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廉租房和公租房租金收入分开管理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2年12月25日【评论0条】字号:T|T

  时报12月24日讯 (记者田珊 通讯员王海红)随着保障房建设数量逐步攀升和住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规模也日益壮大,租金怎样收、怎样管、怎样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规范政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的省份。

  《办法》规定,政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必须实行预决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少收租金。

  对租金收入的使用,《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将廉租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分别管理,划定了详细用途,不可混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非住宅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如支付环境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用和公用水电费,必要的日常管理经费开支等。但由于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很低,往往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因此,《办法》明确规定,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解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及非住宅必要的修缮、养护和对其环境的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和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经费开支。在偿还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能满足管理和维护开支的差额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各地租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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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租金收入

  承租人为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都属于政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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