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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4岁男孩死因不明 3家医院共担责赔偿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4月11日【评论0条】字号:T|T

  “死因不明”,是部分患者在医院治疗后身亡出具的结论。一14岁男孩突发重病,28天内辗转济南3家三级甲等医院(以下称为A医院、B医院、C医院)治疗,有诊断怀疑是普通感冒,有诊断怀疑是甲流,男孩未查出实际病因即身亡。

  家长无法接受“死因不明”,以医院治疗存过错到法院起诉。近日,该案有了终审结果:根据专业鉴定结构出具的意见,男孩死因应与淋巴瘤有关,曾进行治疗的几家医院都负有不同程度责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3家医院共担4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起诉

  孩子死亡医院有责任

  14岁男孩肖北(化名),生前是济南某中学初中生,其父母均是工薪族。发病前,他身体状况一直不错,身高已近1米80。因是独生子,家人对其非常疼爱。

  2009年12月16日,因发热伴流涕、咽痛,肖北在父母陪伴下到济南A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只是小感冒,在家吃药休养即可。让一家三口没想到的是,这病反反复复。其后10天,肖北在家人陪同下,曾5次到A医院门诊治疗,病情仍未好转。

  当时正值甲流流行期间,A医院怀疑肖北患甲流,建议其到济南B医院进行专项治疗。在B医院治疗两天,虽排除孩子患甲流可能性,仍无法确诊病情,肖北父母随即为孩子办了转院。

  12月28日,肖北进入济南C医院继续治疗,短短十几天紧急抢救后,肖北于2010年1月12日身亡。其死亡报告上,C医院则写着“死因不明”这一结论。

  短短28天,一个活力十足的大男孩突然身亡,这让其父母悲痛欲绝。令夫妻俩更难接受的是,孩子竟“死因不明”。出事后不久,肖家为肖北办理了后事,孩子遗体也被火化。但其死因,成为父母心头的一根“刺”:“经3家医院诊治,孩子死了病因还未明确,这是为什么?”

  很快肖家找到律师代理案件,以医院治疗中存在损害责任,将3家医院一同诉至法院。

  被告回应

  3医院均称“无过错”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是此案原告代理人。其介绍,诉讼中3家医院均称诊治无不当之处,还都提出各自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记者也找到了相关记载:

  A医院称,肖北患病初期是在发热门诊就诊,门诊的主要职能就是排除H1N1甲型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非典型性肺炎,要求检查的主要部位是呼吸道,辅助检查血常规、胸片。该院认为,肖北作为危重疑难病人,诊断难度大,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与患者死亡无关系。

  B医院介绍,该院诊断也无过错。该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了相关病毒抗体结果报告,但并未完成附随通知义务,原因是肖北父母留的联系方式不对。肖北进入C医院后,同一天也得出了针对同一检测的结果,由此B医院并未对患者发现病因及后续治疗产生延误。

  作为肖北病故所在医院,C医院提出,该院对患者浅表淋巴结的检查不存在漏检,也不存在处理迟缓等医学专业问题。肖北病逝后,院方曾建议对遗体尸检,但未获得肖家认可,原告对于患者死因的无法确切查明有不可推卸责任。

  鉴定结论 确认涉案医院存在误诊

  记者了解到,医患纠纷中,医疗信息的不对称性始终是一道难以逾越障碍。此案审理中,经原告、被告双方抽签,北京一家鉴定机构被选中进行专业医疗鉴定。

  律师张静介绍,虽然涉案医院均不承认与患者死亡有联系,但作为此案关键,鉴定机构的结论却认为3家医院均存在不同程度“误诊”,肖北的死因应与淋巴瘤有关。虽然在一审判决中,有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济南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对该鉴定结果依旧给予了确认。

  鉴定显示:肖北曾在A医院血液科就诊,但A医院“未就患者血小板减少原因予以进一步分析,存在一定不足”,患者未能入院治疗,也与当时医院床位紧张有一定关系。鉴定还认为,该院部分病例记载过于简单,不符合医疗规范的基本要求,使后续医院的治疗缺乏必要参考,是导致患者病情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治疗的一个潜在原因。

  针对B医院,鉴定意见认为,患者转院后,该院于2010年1月5日对患者做出“EBV病毒检测结果回示EB病毒抗体阴性,巨细胞病毒抗体IgM阴性,提示患者EBV病毒感染的临床诊断依据不足。”此时,医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及时通知患者家属,以利于患者后续治疗,但该院以患者已自行出院为由,未能尽到通知义务,客观上也延误治疗。

  对C医院鉴定中,该院曾指出,肖北住院期间未进行淋巴结活检术,是因患者不同意取腹部淋巴结,但肖北父母予以否认。对此问题,医院病案上仅有单方记载,并未有患者家属的签字确认,鉴定机构认为此事实无法认定:但从客观角度看,未能做活检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延误、恶化;当患者病情恶化时,该院的保守治疗方法也有不当之处。

  终审判决 3家医院按比例共担责

  在承认专业鉴定结论基础上,济南中院于2013年4月2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3家医院应当按照自身过错程度,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A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30%,B医院责任比例是10%,C医院责任最重大,承担比例为40%。法院同时认为,因为肖北父母在院方的通知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造成肖北遗体被火化,对患者死因最终无法确诊造成障碍,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患者病情较为复杂、发展迅速,诊疗难度较大,存在一定医疗风险。经过计算,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合计3家医院共需向患者家属赔偿40万余元。

  案件启示 医院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3家医院治疗中,都出现不同程度过错,这在以往是非常罕见的!”律师张静说,肖北的逝去给其家庭带来致命性打击,案件本身也发人深省,如果几家涉案医院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那肖北的死可能会避免,“若及时确诊,淋巴瘤的治愈率也很高。”

  从事执业律师前,张静是原解放军106医院业务副院长。十几年从事医患纠纷研究,他认为,很多医疗事故都是因未严格遵守医学操作规范所致,医学操作规范是从大量实践中获得,人命关天,只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才能确保诊疗不会出现偏差。这次肖家通过打医患官司来获得合法权益,也给医院敲响“警钟”:出现医疗事故,不能仅用“死因不明”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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