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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小区内养家禽、遍地僵尸车……这些被居民屡屡诟病的“城市病”,将在治理和管理中有法可依、于法有据。8月7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果在城市管理中有好的建议或者想法,可向法制办反馈。

  此次的《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乡(镇)、村(社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通过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解决众多常见的城市顽疾。

  占道经营行为要限期改正

  《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摊点经营、装卸货物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沿街门店或者商亭的经营者不得店(亭)外经营;便民摊主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

  违反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比如沿街门店店外经营,便民摊点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的,擅自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僵尸车将被集中清理

  非机动车道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人行道上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施划,但不得占用盲道。

  《意见稿》提出,在人行道上和其他公共场地长期停放的废旧机动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通知车主自行依法处理。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和其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共享单车不能随意停放

  对于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单车,《意见稿》也对其停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并施划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应当在允许停放的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在指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规范停放实施日常管理。运营企业可以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共享单车停放。

  对于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劝导、告诫,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随意露天烧烤将被没收工具并罚款

  对于露天烧烤行为,《意见稿》要求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实施露天餐饮活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施露天烧烤活动;同时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在地面上铺设防油、防污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污水、丢弃污物。

  对于随意露天烧烤的行为,将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等行为,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车窗抛物行为将被罚款

  在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方面,《意见稿》明确提出,针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瓶、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绿化带;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将进行罚款处理。

  违反其中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车窗抛物、高空抛物等行为,将责令清理,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和数字城管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养鸽养狗要“讲究”

  居民楼里里养鸽子、鸡等家禽影响邻居环境,遛狗时让狗随地大小便,这些影响环境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意见稿》提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的除外。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同时禁止在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区域(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

  不按规定饲养家禽的,将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搭鸽舍等行为,将责令限期拆除搭建的鸽舍,逾期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方面,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应当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民有意见可随时反馈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市民想了解更详细的《意见稿》内容,可登录“德州市法制办”网站了解详情。

  如果想对《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反馈相关意见。联系电话:0534-2687409,传真:0534-2687081,电子信箱:dzfzblfk@163.com。同时,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法制办立法科 (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C区242室,邮编:253076)。

  此次反馈时间截止到2017年8月30日。

  记者 潘晓泉 (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