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临沂市民王女士开车到市区去办事,到达目的地后,她将车停在了市区一收费停车场上,然后就去附近吃饭了。等她吃晚饭回来后,一看自己的车,结果发现车前部有明显被刮蹭的痕迹。于是,王女士找停车场管理人员理论,要求赔偿,并报了警。后来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在王女士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被李女士倒车时剐碰。王女士要求赔偿时,李女士称是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当导致剐碰,但停车场认为是李女士误解了手势,此事完全是李女士的责任,双方均拒绝给予赔偿,这让王女士非常气恼。王女士来电咨询,这种情况车辆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律师观点:

  律师姜涛:这种情况造成的王女士车辆损失,应由停车场和司机双方共同负责赔偿。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内,双方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其他车辆剐碰,且是因管理人员指挥车辆倒车不当造成的,停车场应负责赔偿。而李女士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没有估算好车距,或错误理解管理人的手势等原因造成机动车受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沂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