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多次受贿以权谋私

  2003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

  起诉书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2004年至2005年9月,吕在模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送予的现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务必要建设好。对此,济宁上下格外重视,时任济宁市长的吕在模亲自处理这件事。

  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知道这件事后,打听到吕在模是从烟台过去任市长的,通过层层关系找到了吕在模。2004年6月,郇某第一次去见吕在模时,在济宁等3天才见到。在吕在模的办公室,郇某留下了一个纸袋子,里面是20万元现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郇某的公司做了5600万元的工程,总共挣了2000万元。

  8月16日的庭审中,关键证人郇某出庭作证,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4次行贿的详细过程。但吕在模看都不看郇某一眼,坚持辩称“我自己根本不认识郇某,一点印象都没有,150万元的行贿是莫须有”。

  公诉人当庭指出,吕在模的辩解不能成立。庭审前吕在模对此已作出过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证人证实,正是在时任市长吕在模的关照和安排下,郇某的公司才签订了济宁垃圾处理项目合同;郇某本与吕在模素不相识,为该项目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吕在模,郇某证实的4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同样有多个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行贿款来源和收受后赃款的去向清晰明确,收受150万元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检察机关对吕在模涉嫌受贿的指控中,另外一起较大受贿数额为1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吕在模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济宁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吕在模通过其妻盖某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送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对这起指控,吕在模没有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