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康等原因调整职务的须在编制内进行

  《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孙玉华认为,我省的《实施细则》对干部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有关规定更加严密,提出“严肃编制职数管理,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健康等原因调整职务的,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此外,孙玉华认为,山东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不是僵化对待。如《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被问责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这体现出了执行中央规定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下一步关键是《实施细则》能落到实处,敢于碰硬,这也是一个普通党员的心声。”曾经做过组织工作的崔树义表示,推动《实施细则》落实,需克服党内存在的“好人主义”问题,同时要从完善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办法和发挥普通党员群众的作用两个方面着手,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上来,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