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种情形需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要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就必须明确可依据的“硬性”标准。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我省的《实施细则》更是详尽列出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六大类24种情形。

  首要一条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包含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5种情形。

  记者发现,《实施细则》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调整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敬业精神不足,对待工作敷衍应付的具体情形”包括: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当前干部队伍存在种种复杂情况,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各级党委要不等不拖、辩证施策,争取尽快扭转。我省的《实施细则》,剑指“为官不为”问题,将更有效地调动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等,都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