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17日讯 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B超及四维彩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终止妊娠有严格规定

  规定提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