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发展理念、扶贫工作不力将被问责

  《实施细则》提出,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据孙玉华介绍,在这一部分,中央规定是五项内容,山东细化为五大方面22项详细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中央规定共19条,山东规定增加到28条,而且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如山东明确提出“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

  《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新发展理念就是指挥棒、红绿灯。新发展理念要落地生根,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利于促进我省各级领导干部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领导活动全过程,落实到决策、执行、检查各项工作中,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能力和水平,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实施细则》还将目前一些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了问责范围,如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工作决策不力,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者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将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