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李蕾是济南某公司经理,2014年6月一天早上,她正在家吃早饭,这时接到电话,电话那头的保安告诉她,她的轿车被一辆路过的轿车撞了。2015年底,李蕾将肇事司机刘康和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租赁费8000余元、车辆损失费2 。 3万元、车辆鉴定费及拖车费等3000元。市中区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 。 3万元、车辆鉴定费及拖车费等3000元。宣判后,李蕾提出上诉,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车辆租赁费8000余元。11月27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爱车停路边被人撞了
  事情发生在2014年6月一天早上7时许,刘康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倒车时撞到了李蕾的雪佛兰轿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李蕾第一时间报了警,之后拖车公司将车辆拖到修车厂。大约一个月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刘康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在双方最初的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将赔偿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没想到在三个月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李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康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租赁费8000余元、车辆损失费2 。 3万元、车辆鉴定费、拖车费等3000元。
  3个月维修期租车代步
  二审开庭当天,李蕾作为上诉人赶到现场,对于事件的起因和经过双方都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维修期间的车辆租赁费用是否合理。
  “从车辆出事被拖走那天算起,一直到3个月后才领回,由于我每天都需要开车上下班,所以临时租了一辆大众桑塔纳轿车,用于这段时间内的代步,每月租金2500元,有租车公司提供的发票作为证据,是合理的费用支出。”李蕾表示,她的工作单位距离住处较远,没有公司班车和直达公交车,所以只能租车代步,没想到在事后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和车主刘康开始互相推诿,都不愿意赔偿这部分费用。没办法双方只能一再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说租赁费是间接损失
  对于这部分租车费用,刘康表示不认可,“我只承担诉讼费、车辆鉴定费、拖车费,其他费用我不承担。”
  作为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一方在法庭上也辩解称,对于李蕾合理合法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但是对于租赁费则拒绝承担,“车辆租赁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我们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该由车主刘康自己承担。”
  庭审中,为了证实8000余元车辆租赁费的合理性,李蕾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停车费发票、《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租赁费发票等,“刘康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安全意识差,操作不当,与我停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影响了我的生活。作为受害者一方,在自己的车辆受损后,我有权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这部分费用不应由我自己负担。”李蕾说。
  “从常理上来说,车辆往往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使用,根据日常需要出行的情况、单位与家庭住址之间的距离等具体情形分析,如果采取出租车出行支出的费用与租车的费用基本相差不大,并且租赁的车辆本身的价值并没有超过其自有车辆的价值,法院应予以支持。”李蕾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案未当庭宣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