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刘某、李某诉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法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臣

  【案情】

  2005年10月18日,刘某法因宅基纠纷与刘某臣之母发生争吵,刘某臣得知后,将刘某法面部及右手打伤,将李某的左大腿和右胳膊砸伤。2005年10月24日,嘉祥县公安局出具伤情鉴定书,认定刘某法、李某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4年4月15日,嘉祥县公安局疃里派出所出具证明称该所曾多次组织刘某臣、刘某法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4月15日,嘉祥县公安局作出嘉公(疃)行决字〔2014〕第00009号《嘉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刘某臣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刘某臣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0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字〔2014〕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05号复议决定》),以案件发生时间是在2005年10月18日,嘉祥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4年4月15日,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期限,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嘉祥县公安局作出的《9号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法、李某不服《105号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济宁市人民政府以嘉祥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撤销《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刘某法、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8:李某诉广饶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案情】李某于2014年4月2日向广饶县人民政府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广饶县人民政府公开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北成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批文、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广饶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5日收到该申请,但未向李某作出相应的答复。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广饶县人民政府收到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作任何回应,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广饶县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相关答复义务合法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