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陈某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案情】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于2012年4月20日制定《南京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南京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并公示。4月27日,该建设局作出《关于南京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居民签订预征收协议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以及其他事宜。同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果并公示住宅房屋评估区间价格及商业房屋评估价格,并明确4月27日为评估时点。该建设局同日公示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比对情况一览表》载明被征收房屋平均单价及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平均单价。9月2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原告涉案房屋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10月22日,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分户评估表,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65.08㎡,评估时点为2012年10月22日,评估单价为11597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754733.00元,备注装修补偿为660元/平方米,总价值为42952.80元。”原告对此不服,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3年6月2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对被征收人陈某位于南京路271号504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南京路东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书面选择意见,否则补偿方式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青岛青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房屋及装修装饰的评估和《南京路东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1090785.45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南京路东侧改造项目被征收居民陈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南京路东侧改造项目被征收居民陈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4: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当事人】

  原告: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案情】2014年3月2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后委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2014年7月30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于2014年7月31日将两份文件一并向原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选定评估机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