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李某诉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上李家崖村系东城街道(原营子镇)的自然村。2000年9月,经临朐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原营子镇政府组织实施上李家崖自然村搬迁。后该镇政府、临朐县规划国土局审查同意了该村委会的《村庄搬迁土地置换方案》。2011年4月,李某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上李家崖自然村搬迁的新址建设房屋。4月15日上午,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某未经批准而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拆除,此拆除过程未遵循法定程序。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对被拆房屋的建房人工费、地基物料费、砖墙、塑料管及钢筋物料进行了鉴定。

  【裁判】确认办事处及国土局拆除李某在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损失623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6:郭某诉邹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原审第三人:刘某

  【案情】邹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先后为郭某和第三人刘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郭某认为市政府将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又重复确权给第三人刘某,要求处理与刘某的土地权属争议。市政府认为郭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土地权属利害关系,以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为由,对郭某作出邹政土不受字(2014)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本案之前与本案土地权属争议有关的有两件行政案件。其中,在郭某诉市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邹行初字第280号行政裁定书,查明“原告郭某与第三人刘某系对同一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因双方均持有被告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与第三人均与该争议土地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条件”,并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上规定,并参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郭某诉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中,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邹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原告郭某申请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裁判】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