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8月6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全省法院第二季度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大众网记者梳理后发现,十起案件中包括广受关注的“北雁云依”姓名权案、上班途中遇事故工伤认定案等。

  在这十起俗称“民告官”的案件中,淄博市博山区政府、青岛市市北区政府、邹城市政府、济宁市政府、聊城东昌府区政府、广饶县政府、陵县公安局等单位均成为了被告,其中有七起是以“官”败诉告终。

  案例1:“北雁云依”诉燕山派出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案

  【当事人】

  原告:“北雁云依”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

  【案情】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某,母亲名为张某。吕某、张某二人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 ,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某前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因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其情形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遂判决驳回“北雁云依”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例2:淄博市博山起重机器厂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督行政批复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博山起重机器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2011年3月,淄博市博山起重机器厂(以下简称起重机器厂)向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出售一台起重机并为其安装完毕,后淄博市博山起重机器厂分两次从淄博商厦博山店购买了三台空调,并联系博山区宝光制冷技术服务部,要求其安排人员到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为起重机行车安装空调。2011年8月6日,博山区宝光制冷技术服务部业务员李某、袁某为行车安装了两台空调。 8月7日9时许,在安装第三台空调时,李某在向起重机控制室攀爬过程中,右手抓到起重机滑触线触电,从起重机上坠落身亡。2011年8月7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针对该事故成立了“博山区宝光制冷技术服务部8.7触电高坠事故调查组”。2011年10月13日,调查组经过调查向区政府上报了关于《博山区宝光制冷技术服务部8.7触电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该调查报告认定起重机器厂安装空调时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指挥协调,未告知空调安装人员安装现场存在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并建议由淄博市博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给予淄博市博山起重机器厂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10月31日,区政府作出博政字[2011]81号关于博山区宝光制冷技术服务部8.7触电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作出后,安监局于2012年3月21日对起重机器厂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起重机器厂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9月4日,起重机器厂在庭审中发现了《批复》,认为该《批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批复》中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中与起重机器厂权利义务有关的批复行为。

  【裁判】区政府对与起重机器厂有关的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批复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区政府《批复》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中与起重机器厂权利义务有关的批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