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收支管理
收入不得设立“账外账”
意见提出,要加强高等学校收入管理。高等学校所有收入要合法合规,并做到应收尽收。收入要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账。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管理,并依法纳税。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规范高校支出行为。严格控制高校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经费,“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健全公务卡制度,对公务支出,除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情形及财政直接支付、银行转账外,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健全完善公务支出监管机制。高等学校要严格管理银行账户,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立和变更银行账户,一年以上未发生业务、银行贷款到期等需撤销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清理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