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6月28日讯(记者 宋立山)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枣矿集团原总经理王明南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复核刑事裁定书,核准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作出的判决。此前,泰安市中院依法判决,王明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王明南利用股权收购,贪污3000万元;利用帮助他人晋升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8 . 9098万元,涉及十大项受贿事实。

王明南(资料片)王明南(资料片)

  疯狂捞钱抬收购价格,拿3000万“好处费”

  内蒙古金正泰煤炭公司原董事长高某甲说,2008年6月4日,他与王某甲、刘某甲到枣矿集团商谈股份转让事项,要价为6 . 5亿元,当时感觉枣矿集团有意拖延,其与王某甲、刘某甲商量再做出让步,三人商定将总价定为6亿元,高某甲出面与王明南联系沟通,让他帮忙。当天晚上,王明南到了高某甲所在枣矿集团接待中心的房间,问其底价是多少,高某甲说只要拿到6亿就行,多出的钱是你的,王明南听后当时没有说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