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仅仅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及共享,要让信用成为一种真正起作用的奖惩约束力量,信用体系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刘冰说。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守信主体要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和宣传。通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道德模范”、“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质量信用示范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对守信主体要给予支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改革、经信、金融、财政、环保、建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和领域,守信主体可优先办理,享受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主体,则要进行约束和惩罚,提高其失信成本。以信贷、纳税、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对失信的惩罚,还可以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刘冰说,推动行业组织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需要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同时,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也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市场性惩戒,这在规划中都有体现。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形成联合奖惩机制就像是放大镜,‘守信受益’及‘失信受制’的程度被放大,更利于引导各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刘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