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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毒生姜"也当以有害食品罪论处

来源:东方网2013年5月5日【评论0条】字号:T|T

  央视记者探访山东潍坊地区农村,发现有农民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播种使用的方法也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同时还严重污染地下水。而当地农民不吃用过这种药的姜,称“这个药挺厉害的,自己吃的不使这种药,另外种一沟。(5月4日央视焦点访谈)

  曾经的“毒豇豆”、“毒韭菜”,现在又现“毒生姜”,这类种植“下毒”的做法,跟地沟油用于食品毒害人们健康甚至生命一样,让人对食品包括农产品心神不安,吃的东西还有啥没“毒”的感叹绝不是夸张。

  每次出现食品、农产品安全问题,总会听到要加强监管、要从源头控制、要从严问责之类的表态,以此安抚消费者提着的心。事实上,说了那么多遍狠话不如做到位管用。在食品安全严管的形势下,“毒生姜”仍然在生产而且不是个别小打小闹,难道这仅仅是农民的问题吗?

  记得前些年的“毒韭菜”,是在出现把人吃中毒后才引起关注的,而不是监管部门日常监测检查出来的,如今的“毒生姜”也是记者探访媒体曝光才让公众知情的,不禁要问:当地农业、食品和农产品监管部门到哪里去了?

  当地农民不吃用过这种药的姜,知道“这个药挺厉害的,自己吃的不使这种药,另外种一沟”,这看似很精明,其实则不然,“毒生姜”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菜农本身也是一种伤害。道理非常简单,央视把潍坊的“毒生姜”曝光了,消费者就会提防潍坊的“毒生姜”,那么,潍坊的生姜产业还会有市场吗?农户自己把自己的产品市场毁了,其结果至少短时期会有损失,类似农产品生产会造成一人使坏,全体遭殃,一损俱损的先例还少吗?

  每次出现这类问题,有关方面都希望通过道德教育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事实上,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良心、道义早已抛在脑后,想靠自觉纠正几率极小。应该依法追责。包括对剧毒农药负有监管责任的农业部门,也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最高判死刑(2013-05-04《新 京报》)。“毒生姜”与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不是一回事,但其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行为是相同的,理应一并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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