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31日讯(记者 徐坤) 数名前员工因2017年度业绩提成发放问题与山东晨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晨鸣财务公司或公司)“对簿公堂”,记者查阅相关判决文书发现,数则判例中,晨鸣财务公司均被判令支付所拖欠的薪酬。

  济南市中级人们法院(2019)鲁01民终397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29日,米某某入职晨鸣财务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30日,米某某被聘任为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聘期3年。2017年12月29日,晨鸣财务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米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2月31日,米某某办理完成工作交接。

  2018年3月21日,米某某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晨鸣财务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业绩提成奖励共约24.51万元,并为其办理个人档案及党组织关系的转移交接手续等。经裁决,晨鸣财务公司支付米某某2017年度业绩提成奖励196080元(24.51万元*0.8),后晨鸣财务公司就该案诉讼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薪酬发放方式是固定薪酬还是基本工资加绩效、米某某是否具备接受业绩奖励的资格以及业绩奖励数额的确定等问题 。米某某主张其2017年度应发的业绩提成奖励为24.51万元,为此,米某某提供前述业绩考核办法打印件、2017年度业绩提成奖励测算表以及2016年《山东晨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发放明细表》复印件等证据用以佐证。虽然晨鸣财务公司对米某某主张及证据有异议,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另查明,晨鸣财务公司为晨鸣集团子公司,公司已向米某某发放2016年度业绩提成奖励49195.1元,未向其发放2017年度的业绩提成奖励。基于以上事实并结合前述薪酬考核办法,一审法院认为,业绩考核范围面向晨鸣财务公司全体员工,米某某作为风险合规部总经理,理应在考核范围之内,按照上述办法制定的分配系数其2017年度的业绩提成奖励应为196080元(24.51万元*0.8),并判令公司按照该数额进行支付。

  此后,晨鸣财务公司提出二审上诉,并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认为,米某某作为风险合规部总经理,理应在业绩考核范围之内,米某某因离职被排除在发放范围之外显系不当。二审法院同时称,因在一审庭审中的相关陈述与一审起诉书中的表述前后矛盾,晨鸣财务公司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晨鸣财务公司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鲁网记者查询获悉,另外两则判决的事实和经过与米某某案件如出一辙,不同的是讨要薪酬的变为晨鸣财务公司原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常某某以及公司原综合管理技术经理张某某。值得一提的是,常某某和张某某还在米某某中充当了证人角色,同时,米某某和张某某也为常某某提供了证言证据。

  根据相关判决文书,常某某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了晨鸣财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定晨鸣财务公司支付常某某2017年度业绩提成奖励95760元。而在张某某案件中,法院一审同样判定晨鸣财务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业绩提成奖励109280元。

  (金融参考)